張貼日期: 2026-03-02 08:14:28 點閱:32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 修正規定
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 、 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並詳閱 該申請表之 注
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
屬上級機關申請;鄉 鎮、市 長及 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向縣
政府、直轄市政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
申請之限制。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 備查
鄉 鎮、市 長及 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送交縣政府、直轄市政
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 應 移請各相關主管
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善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
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得抽查赴陸人員返臺 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
參處。
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 大 陸
地區後 失聯 者 ,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
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 內政部 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