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鎮公所頒發優秀運動員獎勵金計畫 115.07.07
- 為獎勵設籍本鎮滿一年以上之在籍優秀運動員,及就讀本鎮學校代表學校未設籍本鎮者,參加地方性(彰化縣)、全國性或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成績優異者,特訂定本計畫。
- 給獎項目:參照彰化縣政府頒發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要點第六點辦理。(不含邀請賽、排名賽、選拔賽、表演賽、友誼賽…等)。
- 地方性競賽:須由彰化縣政府主辦,且參加單位(個人或團體)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競賽。
- 全國性競賽:須經最高教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定升學輔導,且參加單位(個人或團體)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競賽。
- 國際性競賽:須經最高體育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或徵召,且參加單位(個人或團體)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之競賽。
- 本計畫之獎勵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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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獎勵金 項 目 |
單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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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縣內 |
個人/元 |
1,500 |
1,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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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元 |
3,000 |
2,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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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國內 |
個人/元 |
3,000 |
2,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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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元 |
6,000 |
4,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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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國外 |
個人/元 |
6,000 |
4,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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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元 |
10,000 |
8,000 |
6,000 |
- 為使各類選手共享鎮內資源,同一選手同一年度,限以提出 2 次申請為上限。
- 單次比賽之得獎獎勵金均僅擇一項最佳成績予以頒發獎勵金,不得併計多筆請領。
- 團體賽得獎獎勵金以團體為請領單位,不另單獨發個人獎金。
- 申請期限:
(一) 參加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比賽者,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參加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比賽者,於隔年度三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本獎勵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 申請書(正本)。
- 比賽相關證明(秩序冊出賽名單、護照…)。
- 獎狀或成績證明。
- 設籍本鎮一年以上之戶籍謄本(正本或網路申請之謄本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及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如為影本,須核當事人章切結與原本相符。
十二、經費來源:所需經費視每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選手提出申請順序逐一支應,由社會教育-獎補助費-獎勵及慰問項下支應,當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十三、獎勵金核發時如有資格、項目、獎勵金額、申請期限等疑義時,得設置「本鎮優秀運動員獎勵金計劃委員會」由主任秘書,機要秘書、民政課長、財政課長、主計主任組成委員會審查核定。
本委員會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兼主席,主席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委員會須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進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