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02 10:52:43 點閱:99
教育部函114年5月14日當日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提敘。
正式教師如有上述年資,請逕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