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張貼日期: 2025-10-01 14:21:54 點閱: 197 (218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