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01 14:21:54 點閱: 197 (218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 違反兩岸條例第 9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