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4-21 09:44:04 點閱:240
本校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人事室提起。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依案件之性質,分別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期限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如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應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日期。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
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及處理結果函復當事人者,得不予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