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是指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之計算疑義案
張貼日期: 2021-10-12 15:43:18 點閱: 761 (48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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