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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116年退休意願調查作業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5-19 07:52:19 點閱: 201 (242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116年退休意願調查作業請於本(115)年5月27日(星期三)前至人事室登記。

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 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6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教育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二) 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5」且至少需「年滿55歲」。
2、 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58歲。
三、 鑒於每年度內屢有未登記退休人員申請退休,或已登記退休人員於本府經費編列後復撤銷或變更退休申請,為有效管理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爰請各校確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並廣為宣導:
(一) 各校於辦理退休意願調查時,應確實向具有退休資格人員敘明相關權益,並請登記退休之人員審慎擇定退休日期及支領退休金種類。
(二) 各校應確實清查管控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請務必主動告知當事人,並列入當年登記退休名冊,以維護其權益。
(三) 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未及登記116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本府同意。各校人事單位應確實遵循前開規定事項辦理,並應妥適向具有退休資格之人員加強宣導,避免影響退休人員權益。
四、 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實際退休生效日、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