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20 15:47:53 點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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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Q5為例
Q5:所稱「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澳」分別指何種違失行為?如 有2種以上違失行為,是否分別論處? A: 一、行政院以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違規 赴陸港澳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之規定, 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按: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 要點規定,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 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三、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 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四、公務人員如有前開違失行為,應由各機關參考違規赴陸港澳懲 處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依考績法規及自訂之獎懲標準等 115.3.16 第5頁,共8頁 相關規定,分別核予適當之懲處。舉例如下: (一)A 君為一般行政機關薦任第6職等未涉密公務人員,於115 年7月3日未經機關核准赴陸、同年7月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通報表。機關應依考績法規及自訂之獎懲標準等相關規 定,就 A 君2個違規赴陸行為,分別核予適當之懲處處分 (按:依違規赴陸懲處原則,第1次未經核准赴陸及第1 次返臺後未填具通報表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分別為記 過1次及記過1次)。 (二)B 君為一般行政機關委任第4職等未涉密公務人員,於115 年9月1日至5日赴港澳,行前未通報所屬機關,在港澳期 間會見特定身分人員亦未依規定完成通報。機關應依考 績法規及自訂之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就 B 君2個違規赴 港澳行為,分別核予適當之懲處處分(按:依違規赴港 澳懲處原則,第1次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及第1次會 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之建議最低懲 處額度,分別為申誡1次及記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