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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19 10:26:37 點閱: 143 (216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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