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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3-14 15:48:36 點閱: 331 (194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依 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

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

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

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

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

114年4月30日止。
二、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 3月16日至114年 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 3月16日至114年 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 8月 1日至114年10月31日。
三、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

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

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聘書、前次

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四、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五、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

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5年1

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