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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機關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詳內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資訊組長

張貼日期: 2020-12-29 15:41:25 點閱: 1117 (11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轉知行政院及彰化縣政府來函

為避免機關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全校同仁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3.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